□ 王魯斌 劉夢婷
近日,高唐法院趙寨子法庭針對當事人濫用管轄權異議、惡意拖延訴訟程序的行為,依法向某案件被告陳某發出《不予審查通知書》,彰顯了司法機關對濫用程序權利行為的“零容忍”態度。
陳某曾因合同糾紛被馬某訴至高唐法院,陳某以民事案件管轄應適用“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轄原則為由,要求將該案移送至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后經高唐法院依法審查后裁定駁回。陳某不服,提起上訴。聊城中院經審查后,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近日,陳某又因同一合同被訴至高唐法院。陳某以相同的理由再次向趙寨子法庭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趙寨子法庭經核查認定,陳某的行為已經超出正當行使訴訟權利的范疇,不僅浪費司法資源,還嚴重妨礙訴訟程序的正常推進,故依據《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簡化民商事糾紛管轄權異議審查程序的意見(試行)》第三條的規定“被告下列申請屬于濫用管轄權異議權利,人民法院依法可以不予審查:(一)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后,又就同類其他案件反復向同一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依法作出《不予審查通知書》,明確對其重復申請不再啟動審查程序,案件審理正常進行。
管轄權異議制度設立的初衷是為了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和管轄公正,不應成為拖延訴訟、增加對方訴累的工具。高唐法院趙寨子法庭通過精準識別、快速處理,既保障了當事人合法訴權,又有效遏制了程序濫用亂象,體現了“程序正義與訴訟效率并重”的司法理念,有助于凈化訴訟環境,推動形成“有理有據行使權利、誠實信用參與訴訟”的法治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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