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張承斌) “孩子打工交的押金要回來了,感謝黨報熱線,感謝政府部門!”7月22日,市民劉女士告訴記者。
原來,劉女士正上大學的女兒之前在城區某冷飲店打工,后來接學校通知須提前返校,不得不與店方提前結束勞務關系,但押金卻一直沒有退回。“店里給俺女兒發第一個月工資時,扣掉了1000元錢。店里說這是‘押金’,如果員工能一直正常上班,到了入職協議規定的時間后會退還。照這種說法,如果第一個月干的天數不夠,員工可能還得給店里倒貼錢,這不是霸王條款嗎?”劉女士說。女兒返校后她一直與店方交涉,要求對方退還女兒被扣掉的1000元錢押金,但一直未果,于是致電黨報熱線反映情況。
記者就此咨詢山東舜翔(聊城)律師事務所律師孫麗茹。孫律師表示,冷飲店的行為屬于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記者將情況反饋至東昌府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相關科室工作人員表示,他們會向當事人詳細了解情況,盡快協調解決。
7月22日,冷飲店已將押金退還劉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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