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了“定金”不履行,消協調解化糾紛
【案件簡介】2024年7月,聊城市消費者協會現場接待了一名阿富汗消費者,該消費者稱其在某金屬科技有限公司購買了貨品,雙方商定后,該消費者交納了定金,但商家遲遲無法履行商定事宜并拒絕退還定金,雙方多次商定無果,就此產生了糾紛,無奈之下,該消費者找到了聊城市消費者協會請求幫助。
【處理過程及結果】接到投訴后,聊城市消費者協會工作人員第一時間聯系該公司,詳細了解雙方糾紛事項,經調查,情況屬實。經工作人員反復與商家電話溝通調解,在一個小時內協調成功,該公司同意全額退還該消費者定金8000元,切實維護了該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案例評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
二、家具異味難退貨,消協調解幫退款
【案情簡介】2025年2月,消費者吳女士向聊城市消費者協會投訴,反映其在某家具城購買了價值1200元的床,收到貨后,發現有質量問題,要求商家退貨。吳女士多次聯系商家要求處理,但是未能達成一致,因此吳女士向消費者協會投訴,要求退貨退款。
【處理過程及結果】接到投訴后,工作人員立刻對該消費糾紛開展調查。經查發現吳女士反映的情況屬實。通過與雙方耐心講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規定,促成雙方達成和解,商家向吳女士退款1000元,郵費由吳女士承擔。
【案例評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依照前款規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三、“明碼標價”不透明,消協調解退差價
【案件簡介】2025年1月8日,茌平區消費者協會接到消費者孫先生的求助,稱其家屬在茌平區某美容養生館花費1.8萬元購買產后服務項目,但發現養生館收費不明確,而且有部分項目未提前告知收費標準,于是撥打了消協電話,請求幫助。
【處理過程及結果】接到該投訴后,茌平區消費者協會工作人員迅速核實情況,積極組織雙方進行面對面調解。通過工作人員的多次耐心調解,終于達成協議,該養生館向孫先生及其家屬退還了未提前告知收費標準的項目費用8500元。
【案例評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在此,提醒廣大愛美女士要理性消費,科學飲食和保健,不要被商家的大幅優惠所迷惑,產生不必要的麻煩。
四、外商在聊遇難題,市場監管來幫忙
【案件簡介】2024年4月24日,高新區發展保障部工作人員接到了外國客商阿里的求助電話。阿里反映其在高新區許營鎮某鋁材銷售公司購買了50余萬元鋁材,后因付款時間產生合同糾紛,爭議金額達30余萬元。現商家不予發貨,阿里表示該貨物5月26日要在青島港發出,來不及走司法程序,故希望市場監管部門給予協調幫助。
【處理過程及結果】因該事項為跨國合同糾紛,且糾紛金額較大,高新區發展保障部快速核實情況,該情況屬實,立即聯系商家,組織雙方進行調解。經工作人員調解,雙方最終達成一致意見,商家同意于5月24日晚發貨,為阿里挽回經濟損失26萬元。
【案例評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及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規定。在此提醒廣大經營者,要恪守職業道德,誠信經營。
五、購買藥品需謹慎,保健食品不是藥
【案件簡介】2024年7月,老年消費者王某去莘縣某藥店購買了治療心臟病的藥物,在服用3個月后,意外發現產品是某品牌保健食品天然維生素E,瓶身標識顯示保健功能是美容(祛黃褐斑),適宜人群是有黃褐斑者。王某瞬間慌了,感到上當受騙,遂找藥店交涉,要求支付產品價款十倍的賠償金980元,被拒絕,在多方訴求未果后,2024年11月8日,投訴到莘縣消費者協會。
【處理過程及結果】接到投訴后,莘縣消費者協會立即進行了調查,經調查,藥店確實將某品牌天然維生素E銷售給王某,經調查情況屬實,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組織雙方進行了調解,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由藥店一次性支付賠償金500元,互不追究。
【案例評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做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經營者不得通過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虛構或者夸大商品或者服務的治療、保健、養生等功效,誘導老年人等消費者購買明顯不符合其實際需求的商品或者服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之規定,協會支持消費者要求支付懲罰性賠償金的訴求,并對藥店的行為進行了批評教育。在此,提醒廣大藥品經營者,要恪守職業道德,嚴格遵守相關法律規定,不觸碰法律紅線。
六、窗簾掉色引爭議,商家不能推責任
【案情簡介】董女士反映,自己在東阿縣某窗簾店購買的窗簾,清洗窗簾時發現掉色嚴重,影響使用,在購買時商家承諾過該窗簾不褪色,現聯系商家未果,董女士希望部門介入協調退款。
【處理過程及結果】接到投訴后,工作人員第一時間聯系董女士,詳細了解情況后前往窗簾店進行調查,并與商家溝通。商家一開始并不承認自己的產品存在質量問題,企圖逃避責任,工作人員經過和商家多次溝通,最終商家同意給董女士免費更換新窗簾,并承諾如再次出現掉色問題則全額退款。
【案例評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依照前款規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七、合同糾紛引爭議,消協積極來調解
【案件簡介】洛陽某影視公司負責人來電反映:2023年底,臨清市某娛樂傳媒有限公司租賃來電人影視設備,價值8萬余元,租賃費為5779.9元/月,但現聯系不上商家,設備和租賃款項均未歸還,來電人請消協幫助聯系承租方,并歸還租賃設備,支付租賃費用。
【處理過程及結果】臨清市消費者協會工作人員接到投訴后,立即聯系承租方了解具體情況,經查雙方已訂立電子合同,承租方目前拖欠兩個月的租賃費用,租賃設備且未歸還。經臨清市消費者協會調解,承租方同意歸還設備、支付租賃費,來電人對調解結果表示滿意。
【案例評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及第五百七十七條【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規定,雙方達成一致,糾紛解決。
八、無人售貨機,不是無人售后機
【案件簡介】2024年9月19日,臨清市消費者協會收到劉先生投訴,稱其在臨清市成人用品無人售貨機店購買產品,支付35元費用后,無人售貨機未出貨,與商家協商退款無果,要求協調退款。
【處理過程及結果】接到投訴后,臨清市消費者協會工作人員聯系商家,到現場開展調查,并調取監控視頻,確定情況屬實,商家快速退款,劉先生對處理結果非常滿意。
【案例評析】隨著科技產品和數字化的興起,也存在著各種消費問題,該案例雖然金額不大,卻是新事物引起的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二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的規定,因商家無人售貨機的故障原因,導致消費者支付后未出貨,應當履行退款或補足商品的義務,但未及時履行義務,導致對方投訴。
九、私下交易要當心,財產安全無保障
【案件簡介】來電人反映:2024年9月,來電人通過“微信加好友”方式花費2萬余元購買了一臺壓縮機,在未拆開包裝的情況下要求退貨,但商家遲遲未同意,來電人要求協調退款。
【處理過程及結果】接到投訴后,臨清市消費者協會工作人員聯系雙方當事人了解情況,來電人通過網絡平臺知曉產品,但通過微信與商家進行交易,且沒有簽訂相關協議。商家表示線下交易不支持七天無理由退換貨。臨清市消費者協會工作人員與商家多次溝通,最終商家同意退款,來電人表示非常滿意。
【案例評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依照前款規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的規定,來電人所購商品繞開了監管平臺通過線下進行交易,收貨日至投訴日已超過七天時間,且交易時未簽訂相關協議,對消費者維權造成很大的影響。在此呼吁廣大消費者購買產品最好在正規平臺購買,不要貪圖便宜,私下交易,一旦發生糾紛,財產損失將無法保障。
十、美容套路陷阱多,消費維權退費難
【案件簡介】2023年底,臨清市消費者協會接到一起因美容店退費引發的消費糾紛,消費者反映其在某女子會所花費2000元購買美容、肩頸等身體相關護理套盒,后期服務過程中該店鋪負責人誘導來電人消費20萬余元,并告知每次護膚服務花費3000元至5000元不等,來電人表示僅享受幾次服務,并認可2000元的服務與消費,來電人要求退還剩余費用。
【處理過程及結果】接到投訴后,臨清市消費者協會工作人員第一時間到達現場進行調查,該情況屬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調解最終達成一致,由美容養生店向當事人趙女士退還剩余費用,共計14.5萬元整。
【案例評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等相關規定。該美容店為了自身利益,誘導消費者,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上述規定。(記者 鄒輝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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